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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预售商品房,一般都会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那么什么是房屋交付呢?按理说,购房人住进了新房,房产公司也就交付了房屋。但按法说,却非如此。如果房产公司交付的是未取得合法权证的房屋,还是没完成交付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何先生于1997年10月12日和申皖房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何先生以89万元总价向申皖公司购买该公司位于虬江路上一套门号为1801的预售商品房。双方约定申皖公司于1998年9月30日前将该物业交付给何先生。1998年9月20日何先生拿到了入住手续。但申皖公司直至1999年6月20日才取得《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同年8月9日取得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直到2000年4月何先生才取得产权证,为此他认为申皖公司已经构成延迟交房,向其要求延期利息。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于2000年6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何先生要求申皖公司赔偿延期利息共14000余元。而申皖公司则辩称,房屋的交付并不以权属转移为先决条件。购房人买房以居住为目的,何先生已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住进房屋,当然就是合法交付了,从而不愿承担违约利息。
法院认为,何先生和申皖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但上海对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及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从而认定申皖公司取得《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日期,即1999年6月20日为合法的交房日期,判令申皖公司向何先生支付从1998年9月30日至1999年6月20日的延期交房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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