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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大家也要看一下自己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您签的是新版合同,要注意新版合同中有关于物业管理的条款约定,如果上面有物业管理条款,如果有约定物业费,您已在合同上签了字,您就要按照合同约定办。旧版合同没有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大家可以看看自己的签的补充协议,看看这个补充协议是怎么约定的。如果补充协议里面没有约定,作为房地产商不能在交房的时候单方面额外增加条件,合同是要双方自愿达成的,谁也不能强迫谁,您增加的条件我可以不接受,因为开发商增加条件没有完成交房,延期的责任开发商就要承担。
当然您签的补充协议上已经同意了在入住的时候缴纳物业费,或者是其它费用,那么您就要考虑尊重这个合同。
另外,业主更多关心的恐怕是维修基金和契税,这一块钱比较多。我写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应该交给谁的文章在北京市大概是最早的,好像是在2001年写的,我当时关注这个问题,在报纸发表这方面的文章,更主要的是对政府部门的呼吁,我当时更关注的倒不是说业主交这笔钱,早交几天、晚交几天的利息问题,我主要关注的是契税和维修基金如果让发展商收走,或者是物业公司收走,如果被他们挪用了收不回来,将来对业主会是一个非常大的伤害。
当然也有报纸在这个问题上替发展商辩护,理由是现在贷款人多了,发展商要提供一个阶段性担保,如果购房人将来为了拖着不交契税,不交公共维修基金,到时候不办房产证,会使发展商的银行担保撤销不了,影响发展商的利益。这个问题如果真出现这种情况,会不会影响发展商利益,会影响。但是,作为发展商来讲,不能说担心将来业主可能会影响我的利益,我就自己作出一个处理,反过来讲,我们购房人买房,对发展商担心可能比他们的担心更多。我们业主能不能定一个东西,让发展商先交我们什么费用,然后等担心的问题没有了,再把钱还给他,这个道理很简单,我们只能依法办事。
过去发展商叫代收,我特别强调代收不合法,网上有很多帖子都在转述我这个观点,我在文章中把代收不合法的法律依据拿进去了,所以有很多转载,为什么说发展商代收不合法呢?是因为国家的税收,只有税务部门可以收,还有税务部门委托的人可以收。过去税务部门委托收契税是委托办房产证的北京市房地局代收,但是北京市房地局接受这个委托后能不能再委托呢?不能,因为税务局没有给房地局再委托权的权利。7月1日北京市暂停办理房产证,房产证将由建委办,契税很可能会改成由建委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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