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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实施细则”专门成立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
严格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新政策
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要追究责任,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凡不符合该要求的,均应进行套型调整。
-从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一年未开工的项目,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两年未开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记者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落实国家九部委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市昨日正式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成立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
成立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并对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应力担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副市长陈应春,副市长闫小培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规划局、统计局、地税局、工商局、城管局、法制办、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90平方米以下房屋未占70%的未开工项目全部调整规划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制定和实施我市住房建设专项规划,9月底前完成今明两年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市住房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该要求的,均应进行套型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今后新出让的住宅项目,达不到70%以上标准的,不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购买90平方米以上住宅,首付不低于三成;90平方米以下,首付仍为二成
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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