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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近日该局正式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从8月1日(税款所属日期)起,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的税率维持住房转让收入的1%不变。同时,实行据实征收方式的,按转让所得的20%征税。《通知》明确了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六种情形,合理费用扣除的范畴有所扩大,装修和公证等费用被纳入合理费用的范畴。
卖房收入低于审定价要说明理由
实行据实征收方法的重要环节是确定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通知》明确,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完税凭证、发票、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进行减除;发生建造费、中介服务费的,纳税人还必须提供有关合同、协议。
按照规定,个人转让住房收入额一般按实际成交价格确定;但纳税人申报的售房收入额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确定。市地税局表示,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完整的证明材料,证明个人住房转让没有所得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装修费公证费都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通知》的新规定,“合理费用”的扣除范围从8月1日起有所扩大。此前,合理费用是指转让房产时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支付的有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中介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以及房产交易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通知》又对合理费用扣除范围作出补充,明确从8月1日(税款所属日期)起,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通知》明确,扣除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时,纳税人须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一致。但如果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重复扣除。
《通知》还规定,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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