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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买卖房屋 符合三个条件可退还个人所得税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06-09-09 20:38:26

  据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反映,近期不断接到市民来电咨询一年内买卖房屋退还个人所得税问题。广州市地税局表示,个人在一年内买卖房屋退税的条件、程序及办理地点等都有明确规定,欲办理该项手续的市民可参照以下指引。

  指引一:符合三个条件可退税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税的个人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相隔不超过12个月,个人出售住房的时间,以个税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下时间哪个先就以哪个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所确认登记的日期;第一期房款发票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第二、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内。

  第三、申请退还的个税必须是个人出售住房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主管地税局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个税。

  不过,购买、出售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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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晨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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