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先生借原女友林甲的身份证购房,房子尚未转移过户,又被原房东吴先生卖给他人。郑先生认为林甲与吴先生勾结在一块侵占其购房款。对方却深感委屈,认为当时只是把房子借给其使用。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部分支持郑先生的诉请,判令吴先生返还购房款。
借身份证购房惹麻烦
郑先生诉称:他与林甲原系情人关系。2004年10月15日,他向吴先生购买位于福州市中心的一套商品房,价款为35万元。因为郑先生的身份证遗失,吴先生又要求必须具备身份证才能签合同,所以郑先生与林甲、吴先生协商后,3人均同意以林甲的名义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将房子直接变更到郑先生名下。
各方签约后,吴先生以林甲为交款人出具了一份收据给郑先生。事后,吴先生即将房子交给郑先生使用。因为吴先生时常外出经商不在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2004年12月,郑先生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至2005年10月。该房交由林甲居住代管。郑先生刑满以后,发现林甲在收取吴先生退还的部分房款后,将房子归还给吴先生。
郑先生将林甲和吴先生一同告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退还其购房款35万元,并赔偿因房屋升值造成的损失18万元,购置的家具、电器以及房屋装修损失10万元,另行租房的租金损失2万元。
原房东坚称只是借房子
吴先生则称:他听从好朋友林乙的安排,将诉争房借给郑先生住,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款条上签字,但他没收到郑先生的任何款项。房屋买卖合同上的买受人系林甲,吴先生和郑先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和吴先生毫无关系。
林甲辩称:她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吴先生也没有将购房款返还给她。她与郑先生原先同居在一块,郑先生拿走其身份证并以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无效。她与吴先生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也没有占有郑先生或吴先生的任何房款,本案与其无关。法院部分支持购房者的主张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先生提供的收款条一份,系吴先生所签,吴先生辩称其没有收到购房款,但房屋买卖合同系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收款条内容由律师代写,房屋也已交付给郑先生使用,因此吴先生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常理。
郑先生提供的收款条能够证明吴先生收到购房款35万元。至于郑先生所主张的家具、电器及房屋装修的损失,因其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认可。
法院同时认为,郑先生以林甲名义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要求吴先生赔偿房屋溢价损失18万元及另行租房的租金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支持。
据此,该院判令吴先生应返还郑先生购房款35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驳回郑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吴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经审理,终审维持了原判。
|